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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我公司有位同事,是2005年12月入职的,入职后签署了劳动合同。之后在2008年1月劳动法颁布后又签署了3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在2013年12月31日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在支付从2008年起算的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时候双方签署了合同终止协议。并重新签了新的3年劳动合同,新的劳动合同从2014年1月1日开始,签署3年合同。
本人有以下几个问题:
1:公司在2014年1月1日签署的劳动合同已经是第三次和企业签署合同了,但是并不是无固定期合同,请问是否合法?
2:请问从08年起计算的这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合法?是否08年之前的工龄无需补偿?
3:如以上的都合法?未来重签署的3年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还有经济补偿金可以领取?
律师在线:1、劳动者接受了公司的经济补偿金且同意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
2、劳动合同到期的工龄补偿,从2008年起算,之前的不算;
3、如果是公司不续签,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知识: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可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如下:
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支付经济补偿:(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下列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a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b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c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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