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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再提高 一级每月增195

2017-11-02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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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小编从临沂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省有关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再次提高。其中,伤残津贴方面,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规定,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调整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据悉,此次调整范围包括,2015年12月31日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上述三项待遇已于近期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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