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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生事故是否应该认定工伤
案情简介:林某系某公司职工,2015年6月25日,林某受单位某领导指派到某村庄帮助该领导亲戚建房,中午11时左右,林某建房时因事故遭电击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林某所在公司向当地工伤认定机构提起申请,要求认定工伤。当地工伤认定机构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后经行政复议一次,维持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争议的焦点:林某受公司指派外出帮忙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生事故死亡是否应该认定为因工死亡。
各方观点及主要理由:
1、用人单位认为是工伤的理由
林某是受单位领导指派帮助领导亲戚建房,虽然林某从事的工作内容与其本职工作关联性较小,工作地点也不在单位的日常经营场所内,但林某仍然是在履行单位分配的工作职责,是职务行为,其受到的伤害系工作原因导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规定。
2、工伤认定机构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理由
经调查核实,林某所在单位为一家大型生产企业,林某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单位从事维修工作,内部分工明确。虽然林某是受单位指派,但林某从事的建房工作与本单位从事的工作毫无关系,不符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规定。
3、行政复议部门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理由
虽然林某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单位管理,其帮助领导亲戚建房是受单位领导指派,但林某帮忙建房毕竟与单位的本职工作毫无关系,其受到伤害死亡不是因为工作原因所致,维持了工伤认定机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处理结果:
工伤认定机构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启示与思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可以认定为工伤。由于因工外出期间工作的特殊性,如何界定职工因工外出受伤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特别是职工虽由用人单位指派但所受事故伤害与工作无关,在工作实践中,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严格把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4号)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具体到本案来说,职工林某受单位指派外出从事的事情与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工作没有丝毫联系,因此不予认定工伤。对于此事,用人单位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拒绝赔偿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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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