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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经过:
2005年12月份,谢某(化名)进入深圳某公司工作。谢某月薪10000元,公司依法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2016年谢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工伤事故发生后,深圳某公司派员工对谢某进行了护理,并依法足额及时支付了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并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报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2016年4月,谢某经医院诊断为绝症,自2016年5月起住院治疗,后经救治无效于2016年12月去世。
谢某死亡时供养的近亲属有1人,深圳某公司依法协助谢某家属申办了非因工死亡待遇等。现谢某家属要求深圳某公司否支付谢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深圳某公司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谢某不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双方仅就是否应付该笔款项产生争议。
问题:
1、工伤员工鉴定为伤残后患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否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法规:
1、《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就伤残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规定不一,对于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后非因工死亡时用人单位应否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者规定存在抵触的情形。
经讨论后,出现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有人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理由是:首先,《社会保险法》只是笼统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并未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享受条件进行具体规定,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享受条件进行了明确细化,依该规定,七至十级工伤员工只有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须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未规定员工非因工死亡等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而制定,作为地方性法规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属于下位法,作为行政法规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属于上位法,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效力大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在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时,应适用上位法即《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再次,法律法规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工伤职工在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后就业能力受限而给予工伤职工的一种补偿,本案中谢某非因工死亡,不存在终止劳动合同后就业能力受限的情形,故不存在弥补损失的情况;第四,谢某已非因工死亡,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故应停止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谢某家属要求澳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也有人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条件已成就。首先,出台《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是广东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本省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享受条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依该规定,只要工伤职工依法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即满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条件,而不区分到底是劳动合同的解除还是终止。本案中,工伤职工谢某非因工死亡,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即谢某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符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条件;其次,借鉴2015年1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指导性案例“候宏军诉上海隆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工伤保险待遇是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得到的补救和补偿,该补偿包括对工伤职工工伤后自身获取经济收入的能力受损进行的补偿,它不应受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等因素的影响,身体伤害已产生,必然降低了职工家庭获得经济收入的能力,故应获得补偿;再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未明确规定死亡是否属于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应理解为非因工死亡不属于停止享受待遇的情形。故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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