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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客户喝酒致胃出血,能认定工伤吗?

2017-11-03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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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所遇到的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为了使广大劳动者更多了解工伤的内容,本期,小盈汇总了常遇见的工伤问题及解答,希望有所帮助。

一、案情概况

杨某在一家私企从事销售工作,经常陪客户喝酒吃饭,以洽谈业务。某日,他在公司外面陪一个客户吃饭时,已经喝醉,仍继续饮酒,最终因饮酒过量而导致胃出血,住院治疗花去了5000多元。

事后,杨某认为自己喝酒应酬是为了工作和公司发展,要求认定为工伤。遭到公司拒绝后,杨某遂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杨某不为工伤。

二、法律解析

本案中,杨某依法不应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且“工作原因”的范围不能无限制地扩张,喝酒也许有利于融洽客户关系,但并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杨某陪客户吃饭虽是为了洽谈业务,但是喝酒乃至醉酒则难以认定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喝酒、醉酒也并不是开展业务的必然要求。

(一)哪些情况下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哪些情况下不为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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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认定工伤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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