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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某广播电视大学2010届学前教育专业学生,2012年5月份到某幼儿园进行幼儿老师的实习活动。实习期间2012年5、6月份被告单位每月发放生活费700元,9月份以后每月发放生活补助费1200元。从2012年9月至2016年6月,张某与孙老师搭班带大(1)班,张某教拼音、音乐等内容,其工作内容、工作要求、上下班时间与其他老师没有任何区别。2016年6月20日7时10分许,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4年5月30日,张某向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幼儿园拒不承认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导致工伤认定中止。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履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现特具状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
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为全日制在校学生,尚未毕业,双方对该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从人社局对张某就读的某广播电视大学相关人员调查情况看,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为前两年为全日制学习,最后一年主要是到实习单位实习,因此,张某在诚民幼儿园的行为应视为完成学业的实践行为,该行为不应认定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行为。综上,对张某要求确认其与幼儿园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全日制学生在单位实习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因此发生受伤事故也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不能排除实习单位的民事责任,建议实习单位为实习生缴纳商业险,既能保障实习生生命健康权,也能减轻单位的责任。
诺亚刘青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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