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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如果劳动者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则失去工伤构成的主体要件。到损害,不能通过确认工伤去获取救济,而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去获取救济,如民事侵权,雇佣等法律关系进行维权。
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权应由工伤认定机构行使。
《工伤保险条例》第18 条第1款已明确规定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包括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 资料,即 行政法规已经授权工伤认定部门可以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作出主观判断,事实不清的,认定部门还应调查核实。
2009 年 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针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 C2009]行他字第12号),答复如下:“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2016 年 4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 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首先,劳动行政部门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其次,如果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劳动行政部门无法确认,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由仲裁委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比如说劳动者有劳动合同的话,工伤认定部门可以直接受理,并据此作出工伤认定。如果有其他证明,即便是比较充分,也要求走一个劳动关系确认程序。劳动关系确认前置是唐山地区处理工伤认定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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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