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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标准之“48小时”有科学依据么?

2017-11-03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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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23日下午6时许,乐山市杜先生在与工人一起收拾餐桌时,突然倒地昏迷,被送往乐山市中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被诊断为小脑及脑干出血,9月26日5时许,在抢救56个小时后,杜文良不幸去世。

追悼会上,学校负责人致悼词,对杜文良“因公殉职”表示深切哀悼。杜文良女儿杜珏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11月16日,乐山市人社局以杜文良抢救时间为56小时,超过了工伤认定48小时标准为由,出具“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决定书。

“因公殉职”,但却不被认定为工伤,听来荒唐,但因超过48小时的工伤认定标准,被不予认定为工伤的案例并不少见。

2015年12月29日,深圳市童先生的妻子程女士在公司厂房车间突发疾病晕倒被紧急送院。12月30日9时左右,医院称程女士已基本脑死亡,没有抢救价值,劝告家属放弃治疗,但念夫妻情分,童先生坚决要求医生继续治疗;随后主治医生再次告知可以放弃治疗,但童先生依然坚持要求继续治疗,2015年12月31日13时35分,程女士被宣布抢救失败死亡。程女士的死亡因超过《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时限而无法认定为工伤。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法律规定,对家属们仿佛是一种考验,如果想要获得工伤赔偿,那么便要在48小时之内放弃治疗,而如果不放弃希望,继续抢救治疗,那么则面临着拿不到工伤赔偿的风险。而对企业来说,利用48小时这一标准,也有逃避责任的作为空间。因此,这一标准在实践中向来存在着广泛争议,也常引发学术界的讨论。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是2003年4月27日颁布,于2004年1月1日生效实施,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沿用至今。

其中第十四条和第十五对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情况,都具有工伤“三公”的特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此次争议的法律规定是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情况。

“视同工伤”的规定,源自1996年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正式将工作中的突发疾病纳入工伤范畴。2003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中,突发疾病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被正式确立下来。

“视同工伤”的立法本意,是尽可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将工伤的外延扩展到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的突发疾病导致的死亡或抢救无效死亡,这一规定虽然在对因工作原因这一条件进行了放宽,但在死亡时间上却作了限制。而这关键的“48小时”的标准,是模糊立法还是有科学依据?

《中国劳动保障报》在《正确认识“48 小时” 视同工伤的立法本意》一文中称:“之所以规定 ‘48小时’的限制,主要是考虑了重症疾病的有效抢救时间一般在48小时以内。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重症疾病死亡职工的权益,也可以防止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范围内。因为工伤保险与其它社会保险一样,其保障范围和水平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如果保障范围无限扩大,其基金就会受到冲击,最需要保障的人群就会难以得到保障。”

西北大学法学院于欣华在《为什么视同工伤》一文中认为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或突发疾病死亡,是立法者在没有科学的认定标准之前,一种相对容易考量的指标,实质上是以牺牲公平为代价,换取一定的效率的模糊立法。

面对这48小时的标准,家属的决定往往会使自己陷入工伤索赔的困境,这样的法律规定,到底是催人早死,还是宽慰人心?

上文提到的童先生之妻程女士,48小时之内主治医生多次劝家属放弃治疗,但童先生依然不放弃希望,坚持治疗,最终因超过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的认定标准,无法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可以说是一种人道主义关怀,本应让家属在亲人逝去之后能够通过一定的经济补偿得到一些宽慰,但48小时的限制,却让家属陷入了继续还是放弃治疗的困境,在很多时候,即便48小时之内已无希望,家属们也想要坚持到最后一刻,不愿意放弃主动治疗,这是人之常情,但这一规定,对家属们来说,也成了一个顾虑。

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抢救无效死亡,加一个时间限制,是为了不无限扩大工伤保险的范围,这也是合理分配责任的要求,但一个冰冷的数字,便把很多人本该在门内的人堵在了工伤赔偿之外,这恐怕也不是立法者的原意。所以,“48小时”的规定,更应综合各方意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分析认定,更具灵活性,真正实现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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