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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国务院制定工伤保险条例。根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根据受害人受伤的情况不同而不同,具体有如下三种情况:
一、工伤受害人未死亡的情形,需要赔偿的项目有:
1、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住院伙食补助标准x人数x天数)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交通食宿费;(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标准x往返次数+住宿费标准x天数+伙食费标准x天数)
【依据】同上。
4、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配置标准x器具数量)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工伤治疗期间的待遇;(工伤治疗期间的待遇=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护理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6、生活护理费;(a、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生活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50%);b、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生活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40%);c、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生活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30%))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7、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x月数)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中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8、伤残津贴;(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x百分比)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五至三十六条中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三十六至三十七条中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工伤受害人死亡的情况,需要赔偿的项目有:
(职工因工死亡,包含直接死亡、经抢救治疗无效后死亡、停工留薪期内治疗中的死亡。除了赔偿因救治而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工伤治疗期间的待遇外,其直系亲属还可以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6)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a、配偶(供养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x40%);b、其他亲属(供养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x30%);c、属于孤寡老人的配偶(供养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x50%);d、属于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其他亲属(供养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x40%))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三、工伤受害人下落不明的,按如下情形进行赔偿:
1、三个月内,照发工资;
2、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来处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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