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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5年初,有一起关于上下班前后接送孩子上学的案子被报道出来。案情是大致是这样的:这位罗女士早上在送孩子上学后回单位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全责,罗女士无责任。罗女士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但是用人单位认为罗女士送孩子上学不属于上班途中,因为孩子学校不是罗女士上班必须经过的地方,不服工伤认定结果,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工伤决定书,罗女士被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该起诉讼。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罗女士属于工伤,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虽然用人单位认为当事人罗女士送孩子上学属于故意绕道的行为,但送孩子上学却符合现在人们的生活习惯。一个上班族,如果没有老人帮忙照看孩子的话,那么,他就必须自己去接送孩子。据了解,目前学校(幼儿团体、小学)有这样的规定,家长必须选择自己接送孩子上下学。有些家长,为了协调上班与接送孩子上学的时间,可没少费心思。罗女士的行为具有合理性。根据最高法的出台的司法解释和其发布的指导案例,现在工伤认定非常倾向于合理性的原则。
附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供大家参考。
司法解释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回看这几年关于工伤认定的报道,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遇到的问题五花八门,且工伤认定纠纷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工伤认定必然涉及到社保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在个案的工伤认定中对于是否属于“工伤”往往有相异甚至完全相反的意见。
直到现在,相信还是很多人对于工伤认定还是很迷茫。
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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