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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伤认定办法全文解读及工伤认定标准

2017-11-05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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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伤认定指南

认定情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规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3.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用人单位编制手册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5、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或鉴定书。

7、工伤职工提交受到事故伤害经过有效证明(证人、证言等);

8、用人单位提交单位工伤事故报告;

工伤认定

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认定决定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其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分工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区内由省、市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的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区内由本区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和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的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

(三)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的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

在工伤认定中,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三、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确定

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4%。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后,可将参保前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同步纳入。

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告知经办机构。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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