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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市本级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15%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所提取的工伤保险储备金的30%上解作为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70%作为市级储备金。
各旗县按照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15%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并全部上解,其中30%上解自治区,70%划入市本级工伤保险储备金专户。
各旗县要在每年一季度末将提取的上年度工伤保险储备金上解至市财政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二、完善工伤认定管理
各参保单位在本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如不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的企业,应填写《工伤认定时限延长申请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申请适当延长时限。未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批准延期的,市、旗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申请前发生的工伤待遇。
三、严格劳动能力鉴定
各单位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要严格按《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人社部〔2014〕第21号)规定执行。
小编昨日了解到,为了保障因工受伤职工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减轻用人单位垫付费用负担,呼市医保中心日前向各参保单位和定点医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因工受伤后,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先由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拟认定工伤治疗相关手续,定点医院在接到拟认定工伤治疗通知单后按照工伤保险“三个目录”和《协议》接收治疗受伤职工。职工出院时,定点医院实行记账管理。通知还明确,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行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由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经办机构,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还需治疗的,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机构继续治疗,否则,发生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各单位人员办理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个人申请报告;
(三)各旗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工和非因工鉴定到主管人事部门盖章(劳动能力鉴定表一栏内盖章);企业职工因工和非因工鉴定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盖章并由法人签字;
(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住院病历复印件;
(六)诊断书;
(七)市级以上医院的近期检查结果。
以上材料准备齐全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即可受理。
认定流程
1、申请:用人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1个月内,工伤职工自事故发生之日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理:初审工伤认定材料是否提交齐全,齐全后给申请人下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3、认定:工伤事实清楚明了的,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工伤事故需要调查的,根据情况到现场调查或者做询问笔录,在受理后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4、归档:向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送达工伤认定决定并对工伤认定材料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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