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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今日儋州》消息 近日,省人社厅下发关于《海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要按照《办法》执行。这对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和促进工商预防起到积极作用。
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额与该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数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支缴率=用人单位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额÷用人单位当年工伤保险费缴纳×100%。
《办法》规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具体浮动标准为: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或等于)3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10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且工伤发生率小于(或等于)2‰ 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工伤保险费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且工伤发生率大于2‰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办法》指出,用人单位属于第一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不实行浮动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属于第二类或第三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在行业基准费率(职工工资总额的1%或1.5%)的基础上实行费率浮动,缴纳工伤保险费。
该《办法》适用于我市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据了解,执行该《办法》后,我市201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上浮150%的单位19家,同比少5家;执行基准费率的37家,同比多28家;下浮80%的9家,同比多3家;下浮50%的446家,同比多330家,调整后预计为企业减负129万,同比多64万。(小编符金海 编辑唐凤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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