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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李某系某公司临时雇佣员工。2014年12月1日,李某在该用人单位的安排下从事对施工路面的清洁工作时发生事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后,李某家属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李某系工伤。
用人单位不服,以和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无事实劳动关系为由向当地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当地人民政府维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仍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亡)认定结论。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李某受用人单位临时雇佣,在其安排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进行清扫路面污泥时发生事故而死亡,两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且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向用人单位发出了限期举证通知书并告知用人单位负有举证的义务,但用人单位在通知的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应视为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放弃举证权利,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李某系工伤,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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