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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工伤保险待遇再提高

2017-11-06 09:29:30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获悉,根据河南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调整2017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驻马店市决定按此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其中,伤残津贴最高每个月可增加180元。

  调整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2016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其中,伤残津贴从伤残一级到六级在原来基础上,分别增加180元、170元、160元、150元、140元、13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增加额度为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

  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同时,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进行核定。

  正在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低于核定后标准的,按照核定标准进行发放。

  高于核定后标准的不再进行调整,并根据以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自动冲减。

  以后年度护理费待遇调整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自动按调整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伙食补助费仍按照《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的标准执行,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每人每天25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20元。

  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

  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关于调整2017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中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1~4级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的处理意见》文件规定,对1~4级老工伤人员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补差的,不执行《关于调整2017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中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按2017年度省直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办法执行。

  根据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关于调整2017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各地应按照规定,于今年年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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