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去年1月20日8时10分左右,黑龙江省大庆市某石化公司职工刘某某下早班后,准备去医院护理病危的岳母,途中被货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无责任。
同年3月18日,刘某某的妻子向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对方以刘某某下班后前往医院不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并且不是以最终回到居住地为目的,不是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刘某某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很明显,本案中刘某某早上8点下班,8点10分即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在合理时间内。
刘某某下班后从单位直接到医院护理病危的岳母,且其岳母于当日去世,属于突发事件,是从事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亦符合人之常理,应当认定为合理路线。因此,刘某某所受损伤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致。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人社局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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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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