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丁某某在山东某橡胶公司职工宿舍内休息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后丁某某妻子刘某因被告广饶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刘某被广饶县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丁某某自2014年2月开始到山东某橡胶公司工作,2015年9月5日晚11时许,丁某某在公司职工宿舍内休息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被宣告死亡。丁某某妻子刘某向被告广饶县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对丁某某的死亡情形进行工伤认定。后被告经调查取证,在法定期间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丁某某的死亡情形不予认定、也不予视同工伤。原告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广饶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在本案中,丁某某突发疾病后虽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其发病时是在第三人某橡胶公司的职工宿舍,其死亡情形既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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