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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伤保险新政今年实施 四种情形在工伤认定中视为“工作原因”

2018-01-23 09:43:29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今年1月1日起,《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与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较,《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强化了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满足了实时参保多头参保需求、细化了相关待遇长期保障规定、调整了工伤待遇发放方式等(具体变化见2018年1月5日《今日宁海》二版),以充分保障职工权益。那么,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工伤保险待遇又是怎样的?带着市民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人社局有关工作人员。

  四种情形可视为

  “工作原因”

  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条例》中明确规定,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下列四种情形可视为“工作原因”。

  一是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三是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四是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时间很重要

  要30天内提出申请

  工作中受伤后,个别用人单位和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迟迟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得不偿失的做法。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以及因特殊情况经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其中,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也就是说,若没有及时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将承担前期医疗费用。如果单位“不买账”,职工权益就很有可能受损。

  不同情形申请材料不同

  待遇也不同

  《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能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县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一般情况下,以上三项材料就够了,但在特殊情形下,还需提交相应的证明。例如,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还需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法院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职工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过程中受伤的,也视为工伤,但需提供公安或其它部门出具的该行为确属抢险救灾或见义勇为的相关证明材料。

  了解到,截至2017年12月底,我县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超过8000家,参保人数达21.8万人,去年度享受工伤待遇人数4000余人,支出工伤保险资金超过1亿元。而从工伤保险待遇来看,不同情形下待遇也不同,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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