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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的培训、文体活动不小心受伤,算不算工伤?在工作日就餐或者如厕时摔倒受伤,能不能算工伤?这些涉及职工权益的重要问题都将得以明确,9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对修改后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
四种情形认定为工伤
按照相关规定,工伤认定有“三工”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这三要素中,对“工作原因”的认定一直不够明确,并由此导致在实践中对疗休养、教育培训、文体活动等是否属于工伤的认识和做法不一。审议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虽然有“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后死亡的,一律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条款,但现实中,这样的规定却明显不够人性化,甚至让人“难以接受”。
因此,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四种情形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超过48小时后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因参加各级工会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不过,条例草案也规定,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自杀等原因所受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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