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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怎么计算工伤保险待遇

2018-02-19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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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医疗费用:同上(因工负伤医疗费用)。

  (二)丧葬费:按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发

  (三)遗属抚恤金:按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计发

  领取残疾退休金期间死亡:按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

  (四)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

  1、定期抚恤费:死者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按月发给抚恤费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供养2人以上时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1)配偶、父母、子女:

  供养2人以上时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供养1人时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每年7月份根据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2)孤老或孤儿:按上述标准的150%计发

  2、一次性抚恤费:死者为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发给。工伤保险关系自行终止。按上两点标准计发。

  (1)父母:按定期抚恤费的标准计算至73岁,最低计发不少于10年,不高于13年。

  (2)未成年者:按定期抚恤费的标准计算至16周岁,职工死亡之时,其未成年被供养者已超过16周岁尚在读高中或职中,则计算至高中或职中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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