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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伤保险待遇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因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辽宁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我市因公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计发;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人员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至4级的,应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以下待遇:
1、按本市有关规定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即基本养老金和补贴);
2、按月领取定期伤残补助金,1至4级标准分别为80元、70元、60元、50元;
3、生活护理费,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至10级的,按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因工死亡的(含1至4级因工伤残后死亡),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为6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鉴定为1至4级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4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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