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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缴费基数与比例
根据西安市各保险经办处文件通知,根据公布的201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4330元。2013年度养老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为3694.17元。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1082.50元)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2216.50元)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为便于计算并避免参保单位缴费金额与经办机构信息系统结账金额不一致,建议参保单位上报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时,遇小数进位到元的整数位。如果取整数位,月平均缴费基数的60%最少要按2217元、月平均缴费基数的300%最多要按11082元申报。)
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2013年的交费基数标准按照2012年西安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21元确定(低保:月平均缴费基数的60%为¥2293元,高限:月平均缴费基数的300%为¥11463元);
另外,住房公积金2013年的交费基数标准按照2012年西安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473元(低保: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a、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
b、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910元/月;
c、周至、户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月;蓝田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790元/月;
高限: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11133元,即不超过2012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711元的三倍);其中住房公积金于每年6月核准,7月起执行;而其他社会保险均为每年12月核准,次年1月起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 养老保险金: 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缴费基数范围:本省上年度在岗职月工平均工资60%-300%)比例:28%(单位20%,个人8%)
2、 失业保险金: 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缴费基数范围: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比例:3%(单位2%,个人1%)
3、 医疗保险金: 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缴费基数范围: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比例:9%(单位7%,个人2%)另:补充医疗:¥8.00元/人/月(单位¥6.40元,个人¥1.60元)医疗保险工本费:¥10元(个人承担,包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
4、 工伤保险: 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缴费基数范围: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比例:1 %(由单位承担)
5、 生育保险: 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缴费基数范围: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比例:0.5%(由单位承担)
6、住房公积金: 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缴费基数范围:¥860.00元—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0%)比例:20%(单位10%,个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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