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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等级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2018-03-01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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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分级原则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 不能自理。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瘫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cm2,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cm2或3处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cm2,无功能障碍;

  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ⅴ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ⅵ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cm2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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