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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向法院撤销的同时可以做伤残鉴定吗

2018-03-06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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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伤私了向法院撤销的同时可不可以做伤残鉴定

  工伤纠纷私了后,向法院撤销起诉的,和能不能做伤残鉴定是不没有联系的,当事人想做鉴定的,可以到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工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工伤私了协议的性质是什么

  从工伤私了协议的订立方式来看,显然工伤私了协议是工伤事故发生后,由工伤员工或者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就工伤的有关事项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而此时工伤员工或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私了协议的内容也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现,因此对工伤私了协议应认定为民事合同(民事协议)。

  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显然法律对当事人就劳动争议纠纷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并未持否定态度,而是作为劳动争议纠纷的一种处理方式。但是这种和解协议导致的唯一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并未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三、工伤私了协议有何效力

  根据民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协议必须遵循公平、合法性原则协商订立,显失公平的协议自订立起即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说来,工伤事故中受害的王某,在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工伤善后事宜中,虽与该建筑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但其所获赔付金额明显低于工伤保险政策中规定的标准,则工伤职工及其家属仍可以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起申诉,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予以补差。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经审查发现申诉属实的,将依法予以立案和支持。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五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五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24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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