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梅州市近日印发《梅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提出梅州市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周期为一年,首次费率浮动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浮动周期从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今后以此类推。
《办法》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各费率档次进行了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施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具体费率浮动档次见附表)。但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本市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新政策规定,影响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主要因素有以下三方面:
1、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二档;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零且小于等于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一档;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其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且小于等于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上浮一档;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上浮二档。
2、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情况。用人单位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和二级企业的,在其工伤保险支缴率首次大于零时,将给予一个浮动周期费率优待。再下浮费率档次已至所属行业最低档次费率的,不再下浮。
3、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情况。在上一个自然年度内,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含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将上浮费率档次。再上浮费率档次已至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的,不再上浮。
其中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上一个自然年度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核定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列入考核范围的待遇费用除外)占该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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