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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妥善解决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待遇问题,近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了2009年12月31日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到其坐落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费补缴手续,从2010年1月开始为全部职工补缴工伤保险费。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在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应到其坐落地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办理工伤审核登记及相关手续。
《通知》还规定,用人单位2009年12月31日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其2010年6月30日前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2010年7月1日以后继续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规定支付。
《通知》要求,2007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尚未办理工伤保险补缴手续的按照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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