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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首例:判决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

2018-06-06 10:53:58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2014年11月8日,肖某在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班期间,左手大拇指被电锯锯断。经肖某申请,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2月4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肖某属于工伤。2015年7月21日,经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肖某构成八级伤残。随后,肖某向邵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6年6月17日,邵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该公司支付肖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01640元。裁决书生效后,该公司未依法履行其给付义务,肖某告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17年3月2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

  2017年8月3日,肖某向邵阳市某工伤保险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请。该部门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书面答复,主要内容为:“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故肖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我部门无法支付”。

   当事人提起行政给付诉讼 法院首次判决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

  收到该部门出具的书面答复后,肖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主审法官安慧军与合议庭组成人员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具有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再者,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或者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原告经过仲裁程序后,因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出具了终结执行裁定书,且未从执行程序中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其情形符合上述法律法规中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被告应按相关规定审核后予以支付,故被告作出的不予支付的答复应予撤销。该答复内容被撤销后由被告重新作出决定,更利于事项的处理,故对原告主张直接判决给付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大祥区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邵阳市某工伤保险部门2017年8月23日向原告肖某作出的行政答复;二、责令被告邵阳市某工伤保险部门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审核、支付原告肖某工伤保险待遇。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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