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案情简介
2016年6月30日收到关于腊XX的工伤认定申请,请求确认于2016年6月1日的死亡为工亡。
案件查明事实
在收到关于腊XX的工伤认定申请后,2016年6月30日予以受理。经过书面审查材料,查明:2016年6月1日2时40分左右,腊XX在乡镇职工宿舍休息时突发心梗,在送XX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案件结果
腊XX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2016年7月12日,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书面送达给XX小学和腊XX。
案件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适用本条的几个要点: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加班加点时间;工作岗位是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本单位领导指派从事工作的岗位,此范围要小于工作场所的范围。本案中,死亡职工在宿舍是在休息过程中,宿舍作为休息场所与工作岗位在性质与用途上明显不同,因此腊XX当天的情形并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法律要求,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启示与思考
在处理此类突发疾病死亡的案件时,要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进行准确把握。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应当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突发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严格按照标准。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还要排除其他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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