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案情简介:某农业公司将组培室出租给张某和郭某,张某和郭某雇佣职工陈某,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上班,发生碰撞事故,致其受伤。当地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四 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了陈某《认定工伤决定书》。
争议焦点:农业公司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农业公司诉称已经将组培室出租给张某和郭某,张某和郭某雇佣陈某,原告与陈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被告作出工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处理结果: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62号)的规定,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证照,仅为个人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合同,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本案中,即便原告所说属实,原告与张某、郭某签订租赁协议,张某、郭某作为自然人,其招用陈某行为应视为原告的招用行为。原告以此协议抗辩与陈某无劳动关系而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该项主张难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点评: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62号)的规定,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证照,仅为个人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合同,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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