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杨某系某电气公司的操作工,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16年1月23日,杨某在处理机器故障的过程中,不慎滑倒摔伤,造成左侧腓骨骨折。杨某住院治疗半个月,期间杨某自行垫付医疗费24500元。由于公司没有为杨某申报工伤,2016年4月25月,杨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6年5月20日,杨某所受伤害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伤残九级。
2016年7月,杨某到医保处报销工伤医疗费用时,工作人员告知杨某因单位没有在一个月内为杨某申报工伤,所以在这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能报销。杨某又找到公司要求支付医疗费,公司称,单位已经为杨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工伤医疗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杨某诉至仲裁,要求某电气公司支付医疗费24500元。
在仲裁委的调解下,某电气公司将符合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22580元支付给了杨某。
那么,本案中,某电气公司未及时给杨某申报工伤,是否应当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据此,某电气公司没有在一个月内为杨某申报工伤,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应由某电气公司承担。
作为用人单位,为了分散单位用工风险、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仅应当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在职工发生工伤后,更应当及时为职工申报工伤,保障工伤职工能够及时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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