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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参加私人聚会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8-06-17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近日永州市人社局受理了这样起工伤认定案件:邓某是某县人民医院的护士,下班后搭乘同事驾驶的电动摩托车一同前往同学家参加晚宴,中途因电动摩托车没电了,二人遂一同步行前往,途中邓某被一辆摩托车撞到受伤。

永州市人社局经审查有关材料后,对此案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但邓某家属不服,已向复议机关提出了复议申请,目前该案正在复议审理当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人们对上班途中的理解基本没有争议,都认为前往工作地的途中视为 上班途中,但对下班途中的理解尚存在一些分歧,一部分人认为下班前往第一目的地的途中视为下班途中,也有一部分人认为下班回家途中才视为下班途中,笔者倾向于后者。

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规定》列举了三种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其中第种情形中对往返于工作地与居住地 的表述已经非常明确,笔者认为居住地也就是家,其隐含意思即为下班回家途中才应视为下班途中,对于第种情形,笔者认为这种情形是专为上下班途中绕道而设置的,我们在上下班途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必须绕道的情形,绕道情形是否合理就看绕道是否是因客观因素而绕道和因从事工作和生活所必须的活动而绕道,同时笔者还认为绕道是下班回家途中的特殊情形,绕道需以回家为最终目的地,没有 回家这个最终目的地,就无所谓绕道,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去任何一个地方都可以为目的地,那么何来绕道一说呢?此外,2016年3月28日,人社部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指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意见》为上下班途中做出了一个非常明确的定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邓某在下班参加私人聚会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当然,此案目前正在复议审理当中,我们期待复议机关、行政审判机关对上下班途中做出更加明确、合理的解释并做出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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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认定为工伤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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