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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参加同学聚会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2018-06-17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李某系某制药厂的药品检验员,2015年3月6日中午下班后,李某的同学方某开车到制药厂接李某去外地饭店参加同学聚会。方某在驾车去饭店的途中与一辆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乘车人李某无责任。2015年12月,李某亲属至人社部门申报工伤。

某制药厂认为,李某下班后是参加同学聚会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而非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处理结果: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李某当天中午下班后被同学方某开车接走后是直接去外地饭店参加同学聚会,而不是准备先回家再去参加同学聚会。虽然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也是在回家的合理路段上,但李某下班后已经改变其正常回家之目的,而是直接去参加同学聚会。

查实情况后,人社部门认为李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法律延伸: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以上四种情形限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前提,即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对于合理路线,最高法相关人员给出的解释是,如下班途中需要顺路去菜市场买菜,然后再回家,这就是合理路线。但如果是下班后朋友聚会、逛街、购物、娱乐等,则不能归于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之中,因为其下班已经改变回家之根本目的,不应考虑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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