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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巧识“三”

2018-06-17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笔者从事劳动仲裁工作多年,于不经意间细细品来,还真能够发现劳动法当中一些有趣的现象。其中,三字在劳动法当中出现的频率之高,这在我国法律中的确不多见。本文稍加归纳列举,寄望寓知于乐,知识与快乐共享。

三方机制

规定于《劳动合同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三方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规定于《劳动法》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三方组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规定于《劳动法》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和解第三方

规定于《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三个阶段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法定程序:仲裁、初审、终审。

规定于《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

规定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试用期之三

规定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女职工的三期保护

规定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倍

1、经济补偿

规定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加班工资

规定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社会保险

规定于《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以及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标准

规定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三性

规定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三小时

规定于《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三人

1、社会保险

规定于《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劳动争议仲裁

规定于《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三名

1、仲裁庭组成

规定于《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2、集体劳动争议代表人的推举

规定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三日

1、试用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规定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仲裁阶段当事人请求延期开庭

规定于《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三种情形

1、禁止认定工伤

规定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2、用人单位变更

包括分立、合并、转让。规定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3、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或者个人被追究法律责任

规定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个等级

规定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三个月

规定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通过上述简单列举,或许可以帮助那些劳动法律知识比较欠缺的人们揭开劳动法知识体系的冰三一角。希望对劳动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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