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近日,永州市某物业管理公司职工黄某以在上班时间因工作上的事被同事打伤为由向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并调查后做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经调查,黄某是某物业管理公司的工程部主管,主要负责小区业主装修工程监管,2016年6月21日上午,该物业管理公司经理楚某让黄某去查看一处业主装修问题是否整改到位,黄某认为无需前去查看,业主整改到位后会自行来找他们退押金的,为此两人起了言语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导致黄某和楚某均有受伤。
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工作中人们难免会产生意见和矛盾、甚至发生肢体冲突而受伤,职工在工作期间打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要看受伤的原因是什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若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被打伤则应认定为工伤,若是因私人恩怨或其他个人因素被打伤则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楚某是黄某的上级,楚某对黄某的工作进行合理安排是楚某的职责和权力,黄某应当服从,服从安排并完成工作任务才应视为他在履行工作职责,而恰恰相反,黄某没有服从工作安排,故黄某被打伤起因虽是工作上的事,但并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主要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要有因果关系,从本案的具体事实来看,黄某与楚某虽然是因工作原因发生矛盾,但发展到双方发生争执并出现过激行为,并不是履行职责之需,也不是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这已经超出了工作职责的范畴,黄某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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