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韦某2014年3月始在某服装公司上班,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年11月30日,韦某骑电动车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与一辆迎面而来的摩托车相撞致身体多处受伤,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韦某负非主要责任。2015年3月10日,韦某亲属向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韦某缺少与某服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公司又拒绝提供相关材料,工伤认定无法进行,至此韦某开始走上了漫漫艰辛的维权路。
韦某先是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到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公司却不愿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韦某无奈接着仲裁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某服装公司则先是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后来对仲裁裁决工伤待遇赔偿等又不服,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直到2016年8月10日,韦某历时一年半千辛万苦终于拿到了市中院的终审判决书,判决某服装公司支付韦某10万余元的工伤九级伤残赔偿款。
造成韦某一年多的艰辛维权路,其根本原因在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自始维权意识差,由于韦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会保险,导致工伤认定和赔偿时公司不配合、不认账,从而步入漫漫维权路。随着企业用工形式越来多样化,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呈多元化和复杂化,特别是工程建设等领域层层分包、转包现象屡禁不止,不签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首先因工伤认定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发生扯皮,接着由于未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须承担较大数额的工伤保险赔偿等,双方发生争议不可避免。这样就会给劳动关系不明确的受伤劳动者维权时带来诸多不便。
现实中存在着大量劳动者实际上已属于劳动法中定义的劳动者范畴,但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不能提供事实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也就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对劳动者而言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俗来说有劳动关系就应当有劳动合同,甚至有人说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的护身符。俗话说口说无凭,现实中大量劳动者维权无路就吃亏在没有证据。而劳动合同就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反映,也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有效证据。因此,勇敢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万事开头难,走好第一步,以后才好走。
但如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呢?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三种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三种情形简言之,即双方主体适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并获得报酬、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为此,劳动者在工作中就要注意收集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或出入证、印有标记的工作服等有关证据了,凡能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各种东西就留意保存或复制,以备不时之需。另外,劳动者一旦发生权利被侵害,要做到第一时间申请认定,及时提起仲裁或诉讼,以免错过了维权的有效期。同时,尽量走调解之路,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有关经济补偿或赔偿款折让减少后,只要在可承受的范围内见好就收。否则,漫漫艰辛的维权路极易造成劳动者身心疲惫,即使获得的数额多点,但扣除律师费及有关费用后,实际所得也许无几,打官司要赔偿,多不如少,少不如现,到了自己的口袋才是真的或许就是这个道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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