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林某是A公司机修工, 负责机械修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参加工伤保险。2015年7月,林某在车间里维修机械,由于机械的机油滴落在地面上,林某转身准备拿机械配件时,脚下一滑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造成右手肘部骨折,公司垫付全部医疗费外,不愿意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林某违规作业,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林某自己承担。原来,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维修工人不得穿着拖鞋上岗。当时林某穿着拖鞋上班,且没有遵守在清理好地面上的机油后,才着手安装机械的操作规程要求。为此林某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审查,当地人社局作出了认定林某受伤为工伤的决定。
工伤认定遵循两条规则。首先,要符合 三工标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认定条件,第14条规定了 三工标准,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林某受到的人身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修理机械这个工作原因受到了事故伤害,完全符合 三工标准。
其次,不属于不认定工伤的情形。虽然工伤认定不要求职工本人对工伤的发生无过错,但也应排除一些职工因自身原因造成、有显著过错的情形,否则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当然,这种排除应当是法定的,也应遵循必要原则,需要取得一种平衡。《社会保险法》与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尽量扩大工伤保险适用面,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对不得认定情形作了适当调整,规定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而受伤、死亡不得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林某因违规作业导致工伤,尽管有一定过错,但并不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因此林某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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