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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之区别

2018-06-18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者发生工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一、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属于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劳动,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由于具有可以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又能解决部分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同时也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减少失业等这些优势,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但是,一方面是非全日制劳动力越来越多,一方面劳动法对非全日制用工却没有明文规范,使得这部分劳动者一直在劳动法保护之外,权益屡屡遭受侵害。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用了5条规定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专门的规范,《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实践中,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过程是由用人单位的控制来实现的,即劳动者应当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主管人员的指挥下提供劳动。对于劳动者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定行使处罚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享有劳动法上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显而易见,非全日制用工具备劳动关系的构成条件,因非全日制用工形成的劳动关系为合法的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非全日制用工为合法的用工形式,因非全日制用工形成的劳动关系为合法的劳动关系,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具有合法的劳动地位,依法享有劳动权益,并且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实质标准,采用每日工作实践结合周工作时间的标准。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的权利,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形式,如取得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工资、结算工资的周期,以及劳动法中有关劳动权益的规定,如劳动保护等,有利于保护灵活用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再次确认了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性质。非全日制用工相对于全日制用工是一类特殊的用工形式,但同样应遵循劳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如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并且,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安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保护性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

虽然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但是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相比,也有其不同的特别规范,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注意。首先,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而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第二,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第三,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四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最后,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需提前通知期,且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非全日制劳动者发生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十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同时,第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故,非全日制用工与一般意义上的全日制劳动关系不同,除工伤保险以外,用人单位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工作期间的其他社会保险。非全日制劳动者发生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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