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武隆县2015年工伤保险法治建设专题调研

2018-06-19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根据工伤保险工作实际,结合大力推进法治人社推进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全民创新创业,弘扬工匠精神结合工伤保险工作实际,现将武隆县2015年工伤保险中涉及行政诉讼案例情况、法规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相关意见及建议粗略调研如下。

一、2015年武隆工伤保险行政诉讼案例情况

工伤案例一:武隆县江口镇正堂采石场陈某因正堂采石场停止参保,该人于2013年1月年满60岁,由于用人单位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市级统筹前未五险统征且该人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停发伤残津贴,固原武隆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该人停止了支付伤残津贴待遇。经过多次信访,原医保中心也对该人情况作出了书面政策回复,但根据相关规定仍无法继续支付待遇。据此,该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武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原武隆县医保中心将该情况向重庆市社保局报告、请示,2015年5月21日重庆市社保局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陈绍安工伤保险事宜。县人民法院协调用人单位、起诉人及医保中心庭外调解。正堂采石场恢复参保并补缴了6名职工工伤参保费用,之后由用人单位支付陈绍安欠费期间的伤残津贴,县社保局按规定支付陈绍安养老金。三方达成了调解意见后,起诉人撤诉。

工伤案例二:湖南万基建设有限公司职工郑某某、丁某某、江某某。该企业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同时企业为工伤职工垫付了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期间的工伤费用:其中郑家海236.1万元、丁兴华12万元、江小会1.75万元。由于湖南万基建设公司在职工发生工伤后,未按时申请工伤认定、职工住院治疗时未按规定及时向原医保中心申报及未完善工伤治疗相应审批手续,原武隆县医保中心根据相关规定作出了对其工伤职工费用不予支付的回复。湖南万基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武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医保中心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办法》第3、4、16条,《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23、26条、《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暂行办法》10、12条等相关文件规定,于2015年10月8日向该企业针对工伤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况给予了回复。经双方举证后,经过武隆县人民法院案号武法行初字第00117号行政裁定,结果为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

工伤案例三:武隆县白马镇枢纽三溪村传某某,在重庆艺鹏建筑劳务公司承包的武隆县仙女山戴斯大卫营土建工程受伤,艺鹏劳务承建的该项目于2012年2月17日完工,并停止参加工伤保险,该人于2012年7月11日在该工程受伤,经工伤认定为伤残9级,该人于2014年7月16日向武隆县人民法提起行政起诉,向原医保中心、第三人重庆艺鹏劳务建筑提出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武隆县医保中心于2014年8月1日向该人提出了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回复。经原告、被告双方举证,武隆法院判决驳回传光友要求医保中心支付医保待遇请求。原一审被告艺鹏劳务不服,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重庆市三中院再审,驳回易鹏劳务其他诉讼请求。

二、政策支撑及武隆县工伤保险案例分析

当前重庆市区县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机构主要是根据国家及重庆市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开展工作,主要依据如下: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支撑

1、国家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2、重庆市级:《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办法》、《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办法》等。

案例分析

1、案例一:工伤参保单位名存实亡,用人单位未履行工伤保险缴费义务,若此类参保单位中,有工伤一至四级或抚恤金定期享受待遇人员,若经办机构按渝府发﹝2012﹞22号文件暂停享受定期待遇,也无法按照渝人社发﹝2012﹞132号文件对此类工伤人员进行清算,无政策支撑;若经办机构停发定期待遇,享受待遇人员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经办机构将面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风险。

2、案例二:参保单位正常参保,单位发生事故时,用人单位履行了工伤保险缴费义务,但未按文件程序要求进行事故申报、无住院申请表、无特殊药品申请表、无转诊转院申请表。且受伤职工治愈出院后,在第4年才向经办机构提出医疗费报销申请。此类案件未按照渝人社发﹝2010﹞203号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办法》按程序执行,就医管理办法中没有明文规定未按程序操作的经办规程,经办机构将任然面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风险。

3、案例三:弱势群体工伤事件案例赢了官司输了时间。案件未终审。

二、当前工伤保险政策法规体制存在的突出矛盾问题

地方性政策法规亟待优化调整。国务院提出的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为企业减负政策出台后,人社部、财政部相继出台了降低社保费相关政策性文件,如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由省、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仍按照原有地方性法规执行未适当优化调整,导致区县经办机构在面对基层服务对象时面临四难。一是难于处理社保信访矛盾;二是发放待遇无政策支撑;三是停止待遇面临法律风险;四是难于开展社保业务经办。

法律体系重经办轻预防康复。目前我国及重庆市工伤保险法律体系、政策文件中偏重工伤的业务经办、工伤认定、待遇发放,轻工伤预防、工伤职业病防治以及工伤人员康复,特别是重庆两翼贫困地区,工伤康复及预防环节薄弱。虽然有关部门提出要抓紧工伤预防,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也确定了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相结合的原则,但没有明确工伤康复和工伤预防所需资金的比例、没有相应的场所、设施。

工伤保险体制机制有待优化

工伤保险经办部门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虽然有密切配合、相互监督的机制。从现行的工伤保险体制机制来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政策的制定和出台、工伤待遇的认定,经办机构执行政策、宣传政策、业务办理。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省市工伤保险系统都是自己制定政策,辖区内执行,这样就造成了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在办理具体业务的同时也承担起了制定政策、解释政策的责任。遇到市外参保单位,容易出现因政策不同导致的误解及法律纠纷。

四、工伤保险法制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及相关建议、意见

深入调研、强化工伤法律体系的调查研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及政策、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工伤工作实际情况,适时从立法层面完善工伤业务经办、认定、预防、工伤人员康复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制度等体系。

扩面宣传、加强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政策宣传。由于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大部分属于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工伤法律宣传存在盲区。普法工作针对性不强、宣传不够深入,强化我市工伤法律、法规、政策对市外参保企业宣传力度,有效地组织普法活动。

软硬兼施、完善从法律层面工伤软硬件配置。细化经办机构工伤保险人才配备、政策宣传、工伤康复设施建设、工伤执法检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统筹兼顾、深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改革。全面完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政策体制机制保障,提高工伤保险对高危地区、贫困山区、地质灾害多发区县的工伤保险保障水平。

无忧保采用专业的云+SaaS技术,推出“互联网+个人社保”的个体社保产品。用户只需要关注无忧保微信号,即可在线进行个人社保、公积金缴纳咨询等业务。

小编有话说:谢谢这么优秀的你来看文章,有什么想对小编说的尽管来吧,大家的支持就是我们的动力,欢迎大家踊跃发表疑问,欢迎吐槽,社保生态圈群:248069515

标签: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法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