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家住河北保定的郭某于2015年9月5日到天水市麦积区一家施工单位承包的工地干活,口头约定每月工资3500元,由该公司工地负责人许某安排给钻机师傅黄某打下手,每月工资由黄某按时支付。2015年10月17日上午10时许,郭某在工地干活时右脚不慎受伤,被工地用车送往附近的医院救治,后转入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该公司为郭某支付了3.6万元的医院费。
2015年12月底,郭某康复出院后,郭某的家人多次找到该公司工地项目部,要求该公司解决郭某的受伤赔偿费用。经半个月的讨价还价,最终该公司与郭某的家人达成了书面赔偿协议,该公司向郭某支付赔偿款20万元。此后,郭某的家人迟迟未能拿到赔偿款,经多次上门讨要,均被该公司以各种理由予以搪塞。在万般无奈地情况下,郭某经人指点,不得不向麦积区劳动人事仲裁院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该案于2016年3月15日在该区劳动人事仲裁院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该公司委托人声称郭某在未满16周岁的情况下,隐瞒了自己的实际年龄,公司也为其参加的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在调查时查实郭某实际年龄未满16周岁,对郭某的受伤情形不予赔偿,所以郭某应当为其隐瞒实际年龄而受伤承担全部责任。此外郭某的家人对其未尽到监护责任,让其出门打工,也存在的一定的过错。
但郭某的家人认为郭某到该公司施工工地,由该公司工地负责人许某安排郭某从事打桩工作,许某在为郭某办理工资卡时已知道了其实际年龄,但并没有劝退其回家,仍旧放任郭某让其在工地继续干活,直到郭某受伤的发生,该公司应该为肖某的受伤负全责。
区劳动人事仲裁院经审理查明,调阅郭某的户口本原件,其出生年月为2000年7月5日,自进入工地到发生受伤,其未年满十六周岁。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规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责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和第十一条规定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按照该规定,该公司在未认真核查郭某实际年龄的情况下,招用郭某进入工地干活,并导致郭某在工地干活时发生伤残的严重后果,该公司应当向郭某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的赔偿。其一次性赔偿数额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支付。
最终该案在麦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调解下,该公司与郭某的家人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由该公司向郭某的家人一次性支付23万元的赔偿金了结此事,郭某的家人在收到赔偿款后已向仲裁院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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