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于2008年11月份退休的胡某是在永康市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1年开始,胡某在无明显诱因下出现咳嗽、少痰、胸闷、气急等症状。虽经多方治疗,并未见明显好转。2015年7月,胡某的病情经金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珍断为职业病。然而,当老胡拿着患职业病的诊断结论找到其原工作单位,要求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该单位负责人却拒绝为老胡提交工伤认定的申请,理由是:工伤认定的对象是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而老胡作为退休人员已享受退休待遇,退出劳动领域,与单位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意义上的职工,不具备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主体资格。后经永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由单位向永康市劳动行政部门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
该单位负责人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职业病与一般的工伤有很大的不同,职业病的生成存在一个潜伏期,许多曾经从事过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工作的职工往往在退休前并未检查出有职业病,直到退休一段时期后才被确诊患有职业病。而工伤认定的对象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而退休人员已脱离用人单位,退出劳动领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意义上的职工,不具备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主体资格。如本案中的胡某,因其是退休七年后才被发现、诊断为职业病。如果不能得到工伤认定,就有可能丧失去工伤待遇赔偿的权利?国家对此类情况,有没有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呢?笔者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13年4月25日出台的人社部发[2013]3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八条: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那么向本案中胡某已得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是否还要提供其未在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证明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故本案中的胡某可以凭着生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就可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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