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现在的工伤,除工亡工伤家属能通过群访事件,得到依法依规计算的赔偿费用外,其他的伤残工伤基本上得不到依法计算的赔偿费用,原因是工伤赔偿程序繁琐,工伤劳动者看重现实,选择多得不如现得引发的必然后果。
工伤维权艰辛的原因很多,笔者认为主要是立法的问题,一般工伤维权需要打9个官司,3个劳动关系处理案,3个工伤关系决定案,3个工伤待遇赔偿案,总共要经历3- 4年时间。既然立法如此,也不能指责用人单位滥用诉权。
比如目前笔者所在的社保行政部门处理的一个正在上诉的工伤案件。早在2013年下半年,当事人就以某建筑公司为用工主体,正式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受理后,因用工单位刻意隐瞒相关事实,拒绝提供真实的承包合同,导致当事人先主动撤销申请,到外地去申请另一个用工主体,在另一个被申请人的配合下,该建筑公司才拿出真实的承包合同,于是我局启动了新的工伤认定程序,2个月后作出认定,用工单位先复议,后诉讼,经一审后,又提起了上诉,目前该案开庭后尚未有判决。大家算一算,从2013年到现在,该工伤案件还没有进入工伤待遇赔偿的仲裁和诉讼程序,一旦启动,估计又是一年多。
而且,劳动者在领到终审判决书后,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更是难上加难,有时还要法院通过拘留非真正出钱的显名企业法定代表人,通过隐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到法院交钱赎回显名企业法定代表人时,才能拿到工伤赔偿款。
因此,笔者在此呼吁尽快改革工伤维权中涉及到相关救济程序,具体有以下几点看法:
建议工伤维权程序借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应该整合《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尽快制定《工伤保险法》,明确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后,还是首先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由社保部门调查核实是否属于工伤,并作出决定。不服工伤认定的,在收到认定书后的10天或15天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规避现行的复议60日和诉讼六个月的的漫长期限,保障劳动者快捷进入司法程序,进行工伤法律维权。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服从且均申请由社保部门调解的,可以依法调解,调解后不得再申请仲裁或诉讼。如有任何一方不申请调解或者不同意调解的,社保部门可参照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程序的规定,不插手当事人的经济纠纷调解,防止久调不决,拖延工伤劳动者法律维权时间。进入诉讼程序后,由法院直接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确认,期间委托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就劳动者伤残进行鉴定,并就劳动者工伤赔偿费一并作出司法判决。按照这个程序设定,工伤劳动者出院后,在2-4月内能得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在4-6月内能得到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结论,在9-12月内能得到工伤赔款终审判决书,劳动者有望在1年左右的时间得到工伤赔偿款。
建议赋予司法机关直接认定工伤的权力。工伤认定是属于行政权范围还是司法权范围?一般认为,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享有的职权,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但也有观点认为,工伤认定划归司法权更为恰当。理由是:首先,工伤赔偿纠纷本质上属民事争议,工伤认定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构成要件进行认定,是纯粹的法律判断问题,不是执行、管理行为,也不涉及专业技术;其次,工伤认定具有被动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工伤认定需经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再次,工伤认定具有中立性。虽然在工伤认定中,社保部门可就有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但工伤认定主要还是通过审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因此,工伤认定的若干特征与司法权属性相近,而与行政权一般特性相去较远。我赞同后面一种观点。除了上述理由外,还在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划分目的在于制衡,如果行政权难以通过内部约束达成既定目的,那它就需要外部的力量来制约和实现。
建议基层立法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劳动者就业及就业过程的动态监管。社区、村居对辖区外流人员进行就业登记管理,要求社区、村居在外就业人员必须及时电话告知社区、村居其外出就业状况,社区、村居及时发函与外单位联系确认外流人员就业信息,包括不限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等信息,劳动者遭遇事故伤害后,即使没签劳动合同,也不易让用人单位赖掉其劳动关系的成立;劳动监察、安全监管单位应当尽快制定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进厂劳动的当天,必须通过电函、传真等方式向当地劳动监察、安全监管单位上报企业用工信息,要求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生产等重要地方安装摄像头监控职工劳动过程,防止职工意外受伤后,不能被发现的被动场面。
假定以上的立法建议都能够实现,则一方面能够保证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都享有合法的诉讼权利;而另一方面又能够保证工伤职工免受工伤救济程序繁冗之苦。个人呼吁改革工伤维权的程序途径的力量是有限的,希望能通过建言献策的方式为弱势群体争取话语权,呼吁改革工伤维权的程序途径,让立法机关尽快制定《工伤保险法》,真正保障工伤劳动者能平等享受法律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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