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整体推进
: 十一五 期间被称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的黄金阶段。 相比较而言, 您认为 十二五 期间的劳动关系领域法制工作如何? 这个时期的立法,有着怎样的特征与方向?
王全兴: 十二五 是我国深化改革、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期。对劳动法制而言, 其中呈现三个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背景因素或节点: 一是以启动全面深化改革为标志的改革进入新时期, 二是以启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标志的法治建设进入新时期, 三是以经济增速换挡为标志的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如此重要的历史关口, 保障和改善民生被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社会领域立法仍是国家立法的重点, 故涉及劳动关系的立法虽不如 十一五 那么集中, 但亮点纷呈。
最为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兼顾。 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劳动法制的整体推进, 集中表现在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的出台。 它虽然不是法律, 却是一部对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作出顶层设计和整体部署的纲领性文件, 在宏观和长远意义上比具体某部法律或许更重要。 因为它不仅规定了可作为劳动法制基本精神的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 而且还规定了可据以设计劳动法制基本框架的职工基本权益、 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的结构和要素;不仅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劳动法制本身的发展描绘了蓝图, 而且还对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与其外部环境因素的良性互动以及党政力量、 群团力量、 企业力量、社会力量合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 作出统一安排。
整体推进还表现在重点突破的选择上, 即针对以往劳动法制实践所留下的短板, 选择紧迫性高且有关键意义的法制问题,作为着力解决的重点。 例如,出台 《社会保险法》, 意味着按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重构社会保险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全面修改 《职业病防治法》和 《工伤保险条例》、 首次修订 《劳动合同法》、加大惩治欠薪力度等, 则是加强对劳动者底线权益的保护, 呼应提高就业质量的要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法制体系建设亮点纷呈
:2011年7月1日, 《社会保险法》 正式实施。 它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中有何地位? 与之前劳动关系领域的几部重要大法, 如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等,有着怎样的衔接关系?
王全兴: 《社会保险法》 作为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基本法, 是社会保险制度跨入新阶段的里程碑, 其内容体现了社会保险制度的重大转型。 一是社会保险制度由劳动法体系的组成部分转向社会保障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是首次规定社会保险范围突破劳动关系界限, 可覆盖个体工商户 、 灵活就业者、城镇未就业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法律。 二是由社会保险管理法转向社会保险权益保障法。 例如, 加重了保险人支付保险待遇和征收保险费的职责, 加大了政府补贴的责任, 法律救济途径设计更加合理。三是由片段性立法转向系统化立法,为启动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险立法、 统一社会保险制度框架、 后续制定各种单项社会保险法律奠定了基础。
《社会保险法》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与 十一五 期间及之前的几部重要法律一起, 初步构建了比较完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框架。 它对劳动关系领域的几部法律,既有承接,也有突破。
例如, 《劳动法》 中只有 半章原则性规定职工社会保险, 而 《社会保险法》则不仅对职工社会保险有所细化,而且对其他劳动者和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作出原则性规定, 还为重构劳动关系、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的关系作出整体设计。
又如, 《劳动合同法》 的主要功能是稳定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法》 强化社会保险的落实, 则是保障劳动关系稳定的有力手段。 同时,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 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给社会保险留下待解决的新问题。 而《社会保险法》通过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不仅为解决这类新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且还为 《劳动合同法》 今后规范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新形态, 拓展了空间。
再如, 《社会保险法》 明确界分了社会保险中的各类性质的法律关系, 为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确立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下, 理顺劳动争议处理与社会保险争议处理的分工与合作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 修改后的 《劳动合同法》 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
这两部重要的法律法规, 都致力于规制劳务派遣。 这是出于一种什么样的现实背景? 它对劳务派遣规范化发展如何发挥作用?
王全兴: 《劳动合同法》 2008年实施后, 劳务派遣规模一度出现反弹, 既有法律以外的原因, 也有立法缺陷的原因。 如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 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这条规定比较弹性, 同工同酬规定过于原则等。 而 《劳动合同法》 修正案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则是对这些立法缺陷的补正。 一方面, 对 三性 岗位作刚性约束并规定劳务派遣比例, 以控制劳务派遣规模; 另一方面, 细化同工同酬规则并将权益平等扩展到岗位福利、 社会保险和劳动合同运行规则的平等。 这正好击中了劳务派遣滥用问题的要害, 即形式上规模过大和实质上的权益不平等,收效显著, 抑制了企业滥用劳务派遣来降低用工成本的冲动。 同时, 由于外包用工规制未与劳务派遣规制同步, 出现了部分企业热衷于外包用工的新特点。这又提出了新课题。
: 长久以来, 农民工遭遇的恶意欠薪问题一直是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痼疾,也是舆论热议的焦点话题。我们注意到,近年来,国家对于解决恶意欠薪问题真可谓重拳频出:将恶意欠薪纳入刑法追究范畴、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联动执法、公开曝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您认为, 这些立法和执法行为, 对于打击恶意欠薪, 能否起到社会期待的效果?
王全兴: 从 《刑法修正案 》将恶意欠薪入罪开始, 最高院、 最高检、人社部、 公安部相继联合或单独出台规范性文件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这一系列 组合拳,除了有力地打击、 威慑恶意欠薪行为和保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外,还在欠薪惩治机制上有所改进, 即改变了劳动行政部门 单打独斗 的局面,形成多部门协同执法、 执法与宣传结合的新格局。
值得重视的是, 在欠薪治理机制中,预防比惩治更重要。 建筑行业是欠薪重灾区, 在 建设单位缺资上项目施工单位垫资总承包层层分包转包包工头带农民工施工 的链条中, 对末端环节的欠薪顽症仅靠劳动保障法律和加大打击力度是不够的, 而应当由全链条各个环节的监管部门联合治理, 劳动保障法律与相关法律共同发力, 才可有效根治。
: 2011年12月31日, 修订后的 《职业病防治法》 公布施行。 几年来,围绕修订后的 《工伤保险条例》, 人社部与最高法纷纷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
这些相继出台的法律法规, 能否督促用人单位正视雇主责任、 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王全兴: 这些立法表明, 国家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更加重视, 保护力度持续加大。 《职业病防治法》 经2011年全面修订而整体升级, 关于职业病诊断向劳动者倾斜的新规定更是引人关注。即, 消除了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 强化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明确并简化了以劳动争议仲裁、 行政判定等方式解决职业病诊断争议的程序,从而可保障张海超式遭遇不再出现。 修订后的 《工伤保险条例》 以及配套法规加大倾斜保护的规定, 也特别实在。 例如, 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 工伤认定范围的调整更趋合理; 工伤认定、鉴定程序进一步简化; 工伤赔偿 同命同价,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大幅提高;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医疗费用,等等。
这些立法亮点虽然意义重大, 但关键在于落实、 落地。 为此, 需要形成一种由行政执法、 法律责任、 社会监督等构成的倒逼机制, 倒逼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 还值得强调的是, 在现行政府主导的体制中, 把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发生率作为考察地方政府政绩的必要指标,是非常有意义的。
以共享发展理念落实政策要求
: 展望 十三五, 您认为劳动关系领域法制工作的前景如何?
王全兴: 十三五 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 党中央提出创新、协调、 绿色、 开放、 共享的发展理念。这给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劳动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 更急迫的要求。 特别是,在贫富差别过大、 劳动关系矛盾突出、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提出的共享发展理念尤为重要。 其关键性内涵要点有: 劳动者, 尤其是农民工群体、灵活就业者群体与资本的共享; 贫困阶层, 尤其是7000多万贫困人口与富裕阶层的共享。 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劳动法制完善则是实现这种共享的关键性机制和保障。 这就需要把落实共享和共享质量作为衡量劳动关系和谐度、 劳动法制完善度的一个重要标准。
十三五 的劳动法制建设, 应当以共享发展的理念为指导, 将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所描绘的劳动法制蓝图具体落实, 把其政策要求转化为法律和制度。 基于经济发展新常态、 全面深化改革、 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新要求,有些新亮点、 新问题尤其值得重视。例如,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 和 互联网+ 背景下的灵活就业, 形式更多样, 规模扩大更快速, 而数以千万计的灵活就业劳动者却多处在低质量就业状态, 现行法律对他们的保护手段不足,甚至其中还有部分人群未被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保护范围。 这是一个急需通过劳动法制创新而予以保护的新型劳动者群体。 又如,7000万贫困人口是一个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 实现其精准脱贫与扶贫,需要借助新型城镇化的契机,将脱贫、 扶贫与和谐劳动关系构建、 就业促进、 社会保障对接, 这也是需要劳动法制创新来解决的新课题。 此外, 在社会治理创新、 法治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 已经启动的群团改革, 尤其是工会改革, 给加快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提供了一个新的契机。 借此契机, 攻克其中社会协调机制创新的难题, 也是劳动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本版图表 小米/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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