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相关规定为两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根据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工伤赔偿基于人事劳动关系和工伤事实,人身损害赔偿基于侵权事实,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可分别享受,但医疗费不能重复享受。另外,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市州外就医非住院期间的住宿费、辅助器具费、存在护理等级的护理费因与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重复,不能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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