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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加强社会保险征缴管理

2018-06-22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为社会保险依法行政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从2010年《社会保险法》颁布以来,我国社会保险工作取得迅速发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人数越来越多,收缴社会保险费的数量迅速增长,社会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有的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存在登记制度不健全,对用人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知情权保障不足,企业采用各种手段规避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瞒报、漏报缴费人数,少报缴费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等现象依然存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存在有法不依的情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在学习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中,针对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存在问题,就如何依法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谈几点浅见。

依法规范社会保险登记行为,使劳动者应保尽保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现有的企业没有及时申报登记,因此造成企业职工没有及时参保或没有参保的情况出现,造成职工社会保险权益得不到保障,为此规范登记行为使企业每个劳动者都能参保,是社会保险征缴以及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应当引起重视的问题。一是建立部门联动的社会保险登记制度机制。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要求对各相关部门提供用人单位变更和人员增减的时间、形式、具体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变更信息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必须以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及时提供信息,使经办机构、征收机构能掌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变动情况,为全面做好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和职工参保提供保证,确保劳动者参保权。二是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各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三十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和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机构应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单位变更情况,做好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实现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全覆盖。三是全面加强企业用工管理。定期组织企业人事管理人员培训,企业在推行劳动合同制的基础上全面加强企业用工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用工台帐,及时登记企业用工真实情况,正确掌握每月在职职工名单、人数,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工作,做到用工必参保,参保必缴费。

二、依法规范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确定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按现行政策规定,职工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记入个人帐户。缴费工资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但现有的企业个人缴费基数没有按职工本人实发工资上报,而是按社平工资60%的比例确定,使个人缴费基数减少,直接影响日后劳动者退休工资额。为此我们必须依法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一是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政策的宣传。要及时组织企业人事干部对个人缴费基数确定进行专业培训,对工资总额的范围、缴费基数的确定,特别要讲清个人缴费基数以实际发放工资为基数的概念,使企业懂得如何确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二是认真建好企业工资台帐。要正确掌握企业职工工资发放情况,企业必须建立职工工资数据库,每月工资发放后,将实发数输入工具数据库,每年形成职工工资台帐作为个人缴费基数计算依据。三是正确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根据职工工资发放数汇总当年工资总额,除以12得月平均工资额,对月平均工资额低于社会平均60%的人员进行调整,按6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同样对超过300%的人员进行调整,按30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通过对超过上限和低于下限人员的调整,确定调整人员个人缴费月基数,再将其他人员以实发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进行相加,得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月基数总额,上报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机构作为企业当年个人缴费月基数,以后每年按此办法计算出企业个人月缴费基数总额。

依法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核算行为,严格执行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规定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现采用五费统一征收,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缴。但在社会保险征缴中,个别用人单位出现企业不承当缴费义务,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由职工承当;有的用人单位私自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有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核算不规范。种种现象出现,社会保险费征缴核算行为必须规范。一是要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核算。在做好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核定工作的基础上,做好社会保险费应缴数、社会保险费实收数、社会保险费欠缴数的核算工作,做到依据可靠、数据正确。同时,还要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与个人缴纳分险种核算。二是严格执行用人单位承当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用人单位要用工必须依法缴纳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规定的。 要加强对企业法人、劳资干部的培训,向他们讲清楚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的政策规定,促使用人单位按规定承担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纠正企业擅自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不规行为-。三是切实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会计核算。要加强对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使他们能正确运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做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核算,严格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的会计处理,不得将个人缴费数计入企业成本,做到依法代扣、及时上交、规范核算,有关部门应加强此方面的指导、监督、检查。

依法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专项检查,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

政府应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局、编办、公安机关、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组成的检查组,对用人单位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缴专项检查。一是要开展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进行专项检查。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登记情况,对其是否全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进行检查;通过企业工资发放清单,核对职工名单,对企业在职员工是否全部参保进行检查,确保应保尽保。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进行罚款处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罚款处理。二是要开展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专项执法检查。组织执法人员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清单,以及工资发放数据库的建立情况。通过实地检查,查清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实际情况,依法对违规违纪情况进行处罚,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三是要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用人单位是否足额的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按规定缴纳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有无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将单位缴费转嫁个人的现象;是否按规定代扣职工个人缴费;是否按规定核算社会保险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有规定进行处理,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缴费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社会保险法》进行罚款处理,依法确保社会保险费应缴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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