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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汝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情存在的问题及思考对策

2018-06-22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近几年来,湖南省汝城县随着工业经济、商贸旅游、建筑施工等产业的快速发展,劳动人事关系日趋复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持续增长。因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待遇引发的案件最为突出,对我县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同时也给了我们仲裁工作人员带来了诸多思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情的主要特点

1、案件大幅上升。2012年我县劳动仲裁机构立案案件126件。2013年我县劳动仲裁机构立案案件143件,数量比2012年增长了11.3%。2014年我县劳动仲裁机构立案案件174件,数量比2013年增长了11.5%。随着经济形势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发生的数量将继续上升。

2、案由相对集中。2014年我县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解除劳动合同案件占2014年我县劳动仲裁机构处理总案件数的94.2%,可以看出我县劳动纠纷案件以上述三类案件最为突出。

3、私营企业发案率比例高。随着我县私营经济发展,私营经济得到迅速壮大。与此同时私营企业的劳动争议数量也急剧上升,2014年我县劳动仲裁机构立案处理的涉及私营企业案件172件,占99.8%,私营企业是我县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重点。

4、农民工案件发案率比例高。2014年我县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立案案件174件,其中涉及农民工案件达132件,占75.8%,可以看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案发比重高。

5、案件处理的难度加大。劳动关系呈复杂化趋势,如建筑领域因层层级转包,形成非法用工。如农民工在建筑工地受工伤后,雇佣农民工做事的往往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包工头,农民工申诉到劳动仲裁机构后,首先需确认劳动关系,确认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的发包方推卸责任,认为自己没有使用农民工,是包工头在用工,自己不需负责,这样使案件呈现复杂化,还有非全日制用工、多重劳动关系带来的劳动权益问题等导致仲裁案件的裁决率上升,争议趋向尖锐,调解难度加大。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多发的原因分析

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不能依法依规用工,许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尤其是建筑行业用人单位,有些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确,随意辞退劳动者,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安全意识模糊,为减少成本支出,对高危岗位的保护和防范措施不力等现象,造成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持续上升。

劳动者法律知识的不断增加,维权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随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劳动者法律知识增加,其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逐步提高,如一餐厅两位洗菜的阿姨,因餐厅拖欠他们的劳动工资,他们知道运用法律武器,到我县劳动仲裁机构申诉,最后取得胜诉。部分用人单位对现行法律的适应显得相对迟滞,依然维持着原有的用人观念和人事制度,使劳资双方的相互碰撞日益激烈,导致了大量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发生。

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不健全,缺少了预防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也没有前期化解争议的空间,使劳动争议的处理出现盲区。争议发生后,让矛盾直接升级到仲裁程序。

仲裁办案不收费,主张权利当事人都是零成本,推动了劳动者通过仲裁维权的积极性。当事人为了主张权益又不需要支出成本,都主动避开了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解决的方式办法,直选了仲裁诉求。也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一些滥诉、恶意诉讼现象,直接扩大了仲裁案件受理范围。

基层调解组织不够健全,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大部分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有牌子无固定办案人员,有场所无办案经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甚至不知道这个机构的职能和存在的意义。遏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发生的第一道防线形同虚设,使组建基层调解组织的初衷和目的不能实现。

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

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不规范现象较为突出。从我县争议发生情况可以看出,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发生情况并不雷同,用人单位劳动管理是否规范是导致劳动争议多发的主要因素,其表现较为突出的情形如:拖欠或任意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拒不支付合法的福利待遇;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单方制定规章制度,扩大企业权利,损害劳动者权益等。这些情形的存在有用人单位方面劳动法律意识淡薄、偏面强调企业自身利益,也有相关部门宣传指导不到位、监管力度不足的原因,还存在地方政府过度强调发展经济和营造投资环境,为使招商企业落户,放松对企业的强制义务的监管。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不规范的现象已成为困扰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主要问题。

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抱着侥幸心理,故意隐藏劳动者的工资记录、加班考勤、人事资料等证据,劳动仲裁机构不能准确把握案件的脉搏,不能从根本清除劳动争议存在的隐患。

超时加班现象严重,《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实行8小时工作制,据调查,我县大部分用人单位的劳动时间都超过了8小时,有的延长到10至12小时,有些用人单位每周没有一天休息时间,一个月才休息二天,延长加班的工资报酬没有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克扣劳动者加班费。

建设领域工程建设管理不规范、层层转包、分包等违规现象普遍,很多建筑企业本身没有施工队伍,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自然人,包工头因管理混乱普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有些包工头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收取抵押金、风险金,出现劳动纠纷时,建筑施工企业用人单位推卸责任,不承认与农民工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把用工主体责任推给包工头。包工头拿到工程款后,往往以没有收到工程款为借口,扣押农民工工资甚至携款逃逸,引发欠薪问题。

用人单位劳动安全管理意识淡薄。许多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对劳动者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特别是建筑行业、机械五金行业是工伤事故的高发区。

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对策思考

当前劳动争议多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原因。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建立起及时快速、有力高效的处理机制,应对劳动争议猛增的局面,使大批争议得到调处,同时着眼长远,建立规范的争议处理的长效机制,使少数疑难争议通过仲裁渠道得到及时法律救济。为此应依托基层平台,做实仲裁机构,源头抓好预防,处理着重调解,急时高效联动,缓时正常处理。具体想法有:

增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的实效

尽管劳动保障等部门对全社会进行了广泛的劳动法律法规宣传,但未到位,应增强宣传的实效。

1、多形式建立定期、定地、定题的培训制度。如在固定场所开办 劳动保障课堂等培训班,在新闻媒体举办劳动法律讲座等节目,培训形式应以讲解与互动并重,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2、建立定期结对走访制度。对县内重点企业、违法行为突出的企业、经营困难的企业,进行分类梳理,针对不同情况,建立工作人员与企业结对走访制度,帮助解决具体问题。

加大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管

1、梳理情况,解决突出问题。我县劳动密集型、建筑施工型企业劳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较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企业类型、违法案由、形成原因,梳理分析劳动违法行为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突破,先行解决涉及人数多,影响大的违法问题。

2、创新监察执法方法和措施。坚持真抓敢管,对抗拒执法的行为不手软,加大处罚力度和额度;对及时改正的单位重指导,促进规范劳动管理行为。下力气、出措施解决群体性突出问题,如拖欠工资问题上推行工资信息发布、工资保证金、重点监察等机制。同时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对作出处罚决定的,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增强处罚的威慑效应。

建立实体化的仲裁院,保障劳动争议处理力量

1、从我国劳动争议的法律架构看,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劳动仲裁机构将作为劳动争议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第一关、主渠道,做实劳动仲裁机构将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首选和必然趋势。我县进行实体化改造,组建汝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定编不少于4人,可以内设立案庭、审理监督庭、仲裁庭、调解委员会办公室等,配备必要的办公条件,办案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制度化预算安排。

2、增强仲裁员队伍专业素质和稳定性。劳动仲裁工作事关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仲裁员应保持较高业务素质和相对稳定,应建立经常化的业务培训制度,减少岗位变动的随意性。目前仲裁机构不定性、仲裁员职业化制度缺乏、晋升提级的空间狭小、仲裁工作的繁琐等现状,不利于仲裁员队伍的稳定,仲裁员长期坚持在仲裁岗位实属不易,建议完善仲裁员的职业等级、晋升、培训和管理制度。

3、加大对镇级劳动保障机构的投入。政府在人员编制、经费给予支持,配备必要的劳动争议调解人员和办公条件,加大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力度,在争议数量较多的镇设立劳动争议仲裁派出庭,在镇劳动保障机构培养仲裁员,增强镇级劳动争议的处理能力。

突出调解在仲裁办案中的地位

调解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最有效的办法,应提高调解工作在仲裁工作中的地位。

1、完善仲裁案件调解制度。在现有调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完善仲裁案件调解制度,如案外调解、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等,提高仲裁员的调解意识,实现办案过程中处处促调解、时时可调解。

2、将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及时性及办案质量纳入仲裁工作考核体系。着重调解率与及时结案率作为仲裁工作的考核指标,作为仲裁员的政绩进行考核。

建立社会调解资源联动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机制

1、搭建调解机构网络。以建立上下互动、部门联动、科室齐动、基层主动为联动机制的工作目标,完善调解机构的网络建设。一是县、镇、村劳动保障机构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上下互动、信息互通、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二是整合调解机构力量。将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相关的县总工会、政法综治、司法行政、法律服务等机构纳入到县级劳动争议调解力量之中,成立县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增强县级劳动争议调解力量。三是以强调乡镇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为重点,在镇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将镇劳动保障、司法、企业管理、综治机构、法律服务纳入镇劳动争议调解力量,各成员单位均可独立调处辖区内的一般劳动争议,联动调处矛盾尖锐、群体性等影响大的劳动争议,同时引导行业协会成立协调劳动争议组织,协调本行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四是在劳动保障系统内将监察、仲裁、信访、就业等力量进行有机整合,形成调处争议的合力。五是推动用人单位自我化解争议力量的建设。指导用人单位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的排查预防和调解,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争议的苗头、发生和处理情况。

2、建立有效联动机制。在搭建调解机构网络的基础上,应建立有力高效的联动处理机制,特别是对人数众多、影响较大的劳动争议关键在于集中力量快速解决。

发挥好社会力量联动调解劳动争议的作用应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个正常处理机制推进,在劳动争议多发的当前更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由于联动单位较多、经验丰富、力量集中,对预防和解决集中暴发的劳动争议有很强的针对性,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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