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王兰兰是甘肃省华伟建筑集团的一名女性职工。该集团在甘肃省七里河区工伤保险机构为单位所有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2015年初,其单位因在陕西省府谷县承接了S301府店公路维修工程,3月15日,其和部分工友被派往该地进行施工,不幸的是该职工在进入府谷县的道路上发生车祸,导致左腿骨折,在府谷县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8.12万元,为此王兰兰委托律师向府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诉求是因为他是被单位派到府谷县为参加工作受伤的,属于工伤,要求依法按照府谷县的工伤保险政策享受工伤待遇。该县仲裁委员会裁决华伟建筑集团给付其各项工伤待遇合计9.86万余元。该建筑集团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公司所在地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双方对适用集团公司所有地还是劳动争议所在地府谷县的标准处理工伤待遇问题发生了重大分歧。试问,这种工伤待遇应当适用何处标准处理?
笔者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落实工伤待遇以劳动者本人的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为参数,而工伤保险在陕西省实行市级统筹,而甘肃省规定职工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实行省级统筹,而当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据此,工伤待遇的标准会因处理机构所在地区的不同而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华伟建筑集团所在地在甘肃,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该建筑集团向其所在地的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裁定本起工伤待遇当应以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全国各地的工伤待遇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在不同地区的工伤社保机构对纠纷均有管辖权时,就存在选择仲裁或诉讼地的技巧问题。合理合法选择仲裁或诉讼地,将对实体权利的保护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产生的法律利益也会有多种不同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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