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同命不同价,又一次刺痛公众的神经。据报载,日前,在青海打工的王超杰和一位工友因救落水工友而遇难,在获赔时却遭遇 同命不同价。 城市户口的工友家属获赔40万元, 农村户口的王超杰家属只获赔19万元。 此事被媒体报道后迅速发酵,迫于舆论压力,赔偿方最终表示,赔偿不再涉及户口差异,王超杰家属将获赔50万元。
同命不同价,既是对生命尊严的不尊重,更有悖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生命本是平等的,如果把人按照什么条条框框区分为三六九等,无疑是对生命价值的亵渎。基于城乡二元结构和户籍壁垒而形成的 同命不同价现象,早已经成为法治之殇、制度之痛。
长期以来,一些涉及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援引的法律依据,是2003年发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一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日益常态化,这一司法解释已与社会现实严重脱节。因此, 同命同价的立法思维逐步取代了同命不同价。 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2010年修改的 《国家赔偿法》 规定,以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死亡赔偿金的基数; 2010年12月修改的 《工伤保险条例》,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实现全国性的统一赔偿标准。 从 同命不同价到 同命同价,展现的是权利的平等、生命的尊严和社会的进步。
值得我们思考的是, 同命不同价的法治之殇正在逐步修补,某些带有歧视性的法律法规正在被逐步修正,那么为何同命不同价的案例还是不断出现在人们的视线里呢? 从媒体报道来看, 王超杰的义举不仅是见义勇为, 而且发生在工作期间工作岗位, 认定工伤无可置疑。 由此看来, 不管是适用于哪一条法条,王超杰们都应该得到合理的赔偿。某些人为制造的同命不同价的违法侵权行为,明显是利益的考量,对司法认识的偏差。
在同命不同价得不到彻底纠正的情况下,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往往受到舆论的迁怒。舆论界不断强调,未能彻底打破的二元结构,是户籍壁垒催生的社会不公在相关法规和个案中的具体体现。制度之痛让我们的社会有一种不能承受之重。于是,从户籍改革出发,剥离户籍所承载的福利和待遇,这些呼声一浪高于一浪。
可以让我们期待的是,据媒体报道,我国目前已有16个省份正式公布了本地区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明确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的政策,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多地已经提出了具体实施的时间表。
有了制度机制,有了法律规范,我们相信,彻底消除 同命不同价 的尴尬, 为时不会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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