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近年来,随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用人单位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规受到行政处罚案件也在逐年增多,其中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占有相当的比重。由于现有的《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并无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认识,导致对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存在诸多问题。笔者在此就个体工商户的特征、法律主体地位及如何进行行政处罚进行粗浅的分析、梳理、探讨,以期更加有利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特征
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特征
个体工商户是公民经依法核准登记,一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在法定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的一种特殊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对个体工商户作出定义: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其主体是公民;二是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三是必须依法登记;四是从事工商经营行为。
个体工商户发展现状
个体工商户是一种我国特有的公民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形式,具有分散、灵活、流动性强的经营特点。个体经济主体在吸纳就业和改善民生方面有特殊作用,有效地促进了生产发展、市场繁荣,增加了就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2013年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情况》显示,截至2013年12月底,全国个体工商户为4436.29万户,占全国实有各类市场主体6062.38万户的73.18%,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新闻发布会上提到,2014年度全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吸纳就业2.5亿人。
二、个体工商户的民事法律责任主体地位
个体工商户的民事法律责任主体地位
《民法通则》中,将个体工商户列与第二章第四节,而第二章的即为公民。《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41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从《民法通则》及《意见《中可以明确的看出,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责任主体地位为公民。
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地位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营主体中较为特殊的一种,由于我国《行政处罚法》对个体工商户行政法律主体地位并无具体规定,实践中对其作为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地位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将其作为公民看待,有的将其作为非法人组织看待,。
持公民观点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在行政执法领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个体工商户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定性有关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对个体工商户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按公民对待。作为个体工商户等级管理主要职能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也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公民范畴,因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案件对个体工商户的认定也应认定为公民。
持非法人组织观点者认为,虽然在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中,个体工商户的法律主体地位为公民,但并不能由此推定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个体工商户的法律主体地位也为公民。我国《行政处罚法》对个体工商户行政法律主体地位无具体规定,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都将个体工商户列为用人单位。在我国只有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是一类单位,既属于非法人组织范畴,而不是公民。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的规定可以看出,也支持了这种观点。
因此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在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地位不是公民而是一类特殊的非法人组织。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个体工商户在在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地位为一类特殊的非法人组织,因此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时也应注意其特殊性。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字号的认定
在对个体工商户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案件调查时,劳动保障监察员不能仅凭当事人口述认定经营者,也应注意不能将未经工商登记的店名或自创招牌认作字号,对经营者及字号的认定,应当以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经调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应弄清楚实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厘清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劳动监察员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同时采集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登记经营者、实际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对单位登记经营人,劳动者作或实际经营者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方式,广泛收集与之相关的书面证据材料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字号情况予以固定作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
目前,在我国个体工商户分有字号和无字号的两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对个体工商户的诉讼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对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时,对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认定为当事人,并应在处罚决定书中注明其经营场所;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进行行政处罚,应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和字号名称均列明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应在送达回执上予以说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也会不断出现,本文通过对个体工商户在法律责任主体相关问题的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更好的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供帮助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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