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曾某于2013年入职耒阳市某制衣厂,任制衣车间平车组长,厂方未依法为她参加工伤保险。2014年7月18日下午,曾某在车间关窗户时被玻璃割伤右手腕,后被衡阳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捌级伤残。曾某就工伤待遇赔偿多次到厂里要求处理,终因双方差距太大未果,于是向耒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厂方支付各项工伤待遇赔偿款共计10余万元。为了使工伤职工尽快享受工伤待遇,同时也为了保障厂方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仲裁院立案后,先后数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不厌其烦地向厂方代表宣传工伤保险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也反复地做曾某思想工作,引导其依法理性维权。经过仲裁员的详细解释、耐心开导、说明利弊,双方对抗情绪逐步消除,分歧不断缩小。2015年5月15日,在仲裁员的见证下,双方在仲裁院办公室签订调解协议,由厂方一次性支付7万元工伤待遇款并于当日汇入曾某帐户,一起因工伤赔偿引发的劳动争议通过仲裁员的不懈努力而成功化解,双方握手言和,及时消除了不和谐因素。
仲裁员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更是降低用人单位用工风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的有效途径。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工伤后大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可以极大地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了减少劳动争议和不必要的损失,请用人单位及时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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