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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超一年时效起诉赔偿败诉

2018-06-23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2013年1月起,刘某在A公司从事车床工作。2013年4月3日,刘某在上班过程中,被车床弄伤手指。经送往医院救治,于2013年7月31日治愈出院。A公司为刘某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并向刘某支付从受伤至今的生活费。2014年9月15日,刘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局以刘某申请已超过《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受理时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刘某也未就此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0月9日,刘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相关费用,仲裁委未予受理。2014年11月23日,刘某到当地法院起诉,请求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20余万元,法院也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及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可见工伤认定和工伤等级鉴定是处理工伤劳动争议的两个不可或缺的必要前提条件。其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是一种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刘某受伤是事实,但其在未对该损伤是否属工伤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即以工伤赔偿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工伤待遇支付其相应费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中,刘某因超过工伤认定时限,未能获得工伤鉴定,其丧失了行政救济,但其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普通民事侵权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人身伤害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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